新房漏水业主起诉出让方 法院判5被告共同赔偿

无忧装饰建材网 www.51zsjc.com 2010-9-16 来源: 宁德网 评论 0 条

核心提示:小阮与妻子2007年12月底在市区购买了一套约86平米、价值近30万元的转让房,装修时发现,天花板竟然有多处裂缝。至今两年多,每逢雨水季节,家中漏水严重。
    近日,市民小阮拨打宁德晚报热线2813777反映,称他与妻子2007年12月底在市区购买了一套约86平米、价值近30万元的转让房,装修时发现,天花板竟然有多处裂缝。至今两年多,每逢雨水季节,家中漏水严重。
    新购房漏水严重 业主起诉出让方
    当日,来到家住蕉城南路港头巷26号602室小阮家。走进客厅,映入眼帘的是天花板上一条长约4米、宽约0.1米的“粗线”。主卧、次卧天花板也不例外,次卧天花板上3条交叉的“粗线”显而易见,天花板上方四角还吊着一张方形塑料膜,中部位置引出一条红线,垂至地面的一个脸盆里,此时脸盆里盛放有半盆红褐色的水。
    “这些就是近几天盛下的雨水。两年多了,家里多个房间天花板出现开裂并被雨水浸泡,整套房简直可以拼成一张‘裂缝地图’。” 小阮颇为无奈地说,2007年12月31日,他和妻子从陈某旺、林某珍、谢某晶、左某某、谢某洲等5人处购买了这套大约86平米转让房,总价 27.1507万元。合同上签字的出让方仅为陈某旺、林某珍两人。“而该房子的宅基地实际是谢某晶、左某某、谢某洲于2004年6月从陈某旺、林某珍两人处受让的,事实上房子也是由谢某晶、左某某、谢某洲等三人出资建设,只是产权名字依然是陈某旺、林某珍两人。”
    小阮说,他发现房子漏水问题后,就多次找房屋出让方协商,对方只是对天台露面进行修补,可事后漏水现象仍然存在,对方却置之不理了。
    无奈之下,2008年小阮一纸诉状将合同出让方陈某旺、林某珍以及事实出让方谢某晶、左某某、谢某洲一并5人推上被告席。
    一审原告胜诉 案中另有隐情
    2008 年10月24日,蕉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审理中,原告小阮夫妇认为,造成该套房屋面面板漏水的责任在被告方,并提供了福州市建筑工程检测中心站 JCB09006号、JCB09024号两份检测报告,两份报告均写明,原告阮先生所买的602室所相应的屋面板结构层裂缝宽度最大裂缝为0.58毫米,大于建设部门民用建筑按相关规范0.2毫米的要求。小阮夫妇提出共计13.4351万元的赔偿诉求。
    被告方谢某晶等5人则辩称,原告方提供的福州市建筑工程检测中心站所作检测报告,因检测部门没有通知被告方到现场取样,程序不符合规定。另外,此案中该套房的宅基地是谢某晶、左某某、谢某洲等3人于2004年6月从陈某旺、林某珍两人处受让的,因国家政策原因,房屋只能以陈某旺名义建设和登记所有权证。从房屋投资建设、转让到办理相关手续,均由谢某晶等3人操办。因此,陈某旺与林某珍也仅是房屋名义上的所有权人。
    谢某晶等3人还出具了一份书面承诺书,内容大致为:购房者买下该套房签订合同时,所有责任均由谢某晶等3人承担,陈某旺与林某珍不承担责任。
    二审维持原判 5被告共同担责
    2010年1月5日,一审蕉城区法院判定认为,原告小阮夫妇与被告陈某旺、林某珍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按约履行。由于两被告转让的房屋屋面板质量存在问题,遇雨天即漏水,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居住,两被告作为房屋出让方,应负有对房屋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因此应赔偿原告相应损失13.4351万元。虽然,谢某晶、左某某、谢某洲不是房屋转让合同的当事人,但他们表示自愿承担房屋出让方的相关义务,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遂判定上述5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4351万元。
    陈某旺、林某珍、谢某晶、左某某、谢某洲等5人因不服一审宣判,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8月23日,二审维持一审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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