砸穿共用墙体七旬邻居气昏

无忧装饰建材网 www.51zsjc.com 2010-6-11 来源: 羊城晚报 评论 0 条

    因房屋装修不当,将共用墙体砸穿,七旬邻居在与房主交涉中昏厥倒地,遂引发各种疾病,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老人的身体损害房主有责任吗?应否赔偿?昨日,佛山中院对这起因装修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做出终审判决。
    原告刘某居住在佛山市禅城区南桂西路11号2座502房,被告居住在佛山市禅城区南桂西路11号2座503房,原、被告所居住的房屋有共墙一道。2005年12月27日下午,被告在装修其房屋的过程中其雇请的装修工人不慎将双方共用的墙体砸穿,当日下午3时许,原告发现上述情况后,与其妻子从其房屋步行至位于另一楼道的被告所在的503房屋,其妻进入503房的厨房查看被砸穿的墙体,原告站在503房客厅在与被告交涉要求停止砸墙时突发晕厥倒地不省人事。当日下午15时23分被告拨打110电话报警要求派救护车到事发地,并随即组织其雇请的装修工人将原告抬到楼下, 15时30分救护车赶到现场,在小区两保安员协助下将原告送上救护车,15时40分原告被送到南海区人民医院抢救,医院诊断为:心肺复苏术后缺氧缺血性脑病,恶性心律失常、冠心病,陈旧下、后壁心肌梗塞。事发至今,原告一直在南海区人民医院治疗,住院治疗费为122227.26元,门诊治疗费为5676.40元,其中住院费由医疗保险报销84345.19元,原告个人实际负担37882.07元。2006 年12月21日,经广东省佛山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目前为木僵状态,无民事行为能力,现仍留院作康复治疗。
    原审判决认为:本案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判决被告张某支付原告刘某40000元。案件受理费5817元,原、被告各承担一半。
    上诉人刘某不服上述判决,向佛山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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