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自己已经从房东手里买了房子,而且还替房东还清了银行的房贷,可到了最后,房子的房产证却早已办到别人名下。日前,济南市历城区东郊法庭审理了一起“一房两卖”的合同纠纷案,购房者将房东告上法庭最终获赔。
家住济南市历城区东部某小区的小魏,于2004年7月签订房产买卖合同,购买了单位同事王某的二手房作为结婚之用。因为王某曾以房产为抵押向银行办理过贷款,小魏便替王某偿还了银行贷款并取出抵押的房产证。在此期间,王某以要办理土地证为由要走房产证。此后,小魏多次催促王某将房屋过户,王某均以种种理由推脱。截至2010年,小魏已在“自己买来的”房屋里居住了近五年,今年五月才知道王某早在2008年已将该房屋转卖给了第三人张某,并办理了房屋过户。小魏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其对房屋的所有权。
日前,经历城区法院东郊法庭审理认为,小魏虽然实际占有房屋,但是第三人张某已经将房屋办理了过户,并取得了房产证,其对房屋可以优先取得所有权。而小魏只能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房东承担违约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房东王某退赔小魏之前购房产生的所有费用,并承担相应违约金。
■ 法官支招
购买二手房
注意“潜危险”
鉴于小魏买房中遭遇的波折,办案法官告诉记者,在买卖二手房时一定要注意各种潜在的危险:
首先,最重要的是房屋手续是否齐全,并查清房主的所有权是否有瑕疵。房产证是证明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凭证,房主可能将房屋抵押或转卖。所以最好选择有房产证的房屋进行交易,还要查清是否有抵押登记或其他权利限制。
其次,房屋产权是否明晰,有些房屋有好多个共有人,如是否为继承人共有的或家庭共有的,此种情况买受人应当和全部共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才有效。
再次,要考察交易房屋是否在出租,因为“买卖不破租赁”,买受人只注重过户手续,而不注意是否存在租赁时,买受人可能得到一个不能及时入住的房产。
最后,如果是福利房屋或者单位房屋,还要弄清楚转让是否合法。房改房、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等本身是一种福利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在转让时有一定限制。单位的房屋单位可能享有部分产权,职工在转让时,单位享有优先购买权。买受人可能会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而导致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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