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不退百元定金 租客狂砸房间物品烧房出气
无忧装饰建材网 www.51zsjc.com 2010-5-17 来源: 水母网 评论 0 条
出租房:中午突起一场蹊跷大火 去年5月初的一天中午,芝罘区一处小区内,一位80多岁的老太太听到隔壁邻居家里有砸东西的声音。“他家里也不装修,怎么大中午的在家砸东西呢?”老太太一边想,一边出门看。刚出门,就看见两个年轻男子匆匆往楼下走。其中一个手里好像还拿了扳子之类的东西。还没等老人回过神来,只见邻居家里冒出浓烟,一对年轻夫妇从屋里面惊惶失措地跑出来:“着火了!着火了!” 原来,这对年轻夫妇是租住在此,二人中午在家睡觉。妻子起身上厕所,发现厨房着火了,烟很大,急忙返回房间喊丈夫,两人撒腿就往外跑。好在跑得及时,没有被火“堵住”。 就在消防车接警后赶来救火的时候,居民楼下有一辆车,里面坐着两名男子,他们正是前面所述的老太太看到匆匆下楼的那两人。他们关注发生的这一切,直到消防人员将火扑灭,才悄然开车离开。 火被及时扑灭了,所幸没殃及四邻,街坊邻居都松了一口气。那位隔壁老太太被吓着了,她家与起火的房间只有一墙之隔,她老伴半身不遂,后果不堪设想…… 房东:就是那个租房的人干的 怎么无缘无故起火了?那两个陌生男子是干什么的?一时间,街坊邻居开始了种种猜测和怀疑。 警方调查的第一个对象就是房东。房东说:“可能就是那人干的。”房东说的这个人,是前些日子来租房的一个男子,此人30岁,姓李,是芝罘区人。就在着火前二三天,李某前来租房子,当时,交了100元定金,想租下此房。后来,又不想租了,就向房东要那100元定金。房东不退还,两人为这100 元定金闹得挺僵。“那个定金我不要了,你那个房,自己琢磨着吧!”最后,李某甩下话离去。 房东说,这套住房有多个房间,分别对外出租。而着火这间房屋,就是前些日子李某相中但最后没有租的那间。另一间,租给了一对年轻夫妻。 警方调查了那对年轻夫妻和隔壁老太太,了解到案发当日的情况。由此,警方怀疑此火是人为所纵,而且李某的嫌疑最大,遂将其传唤。 嫌犯:扣我百元定金,防火就为出气 “房东不退定金,我就想拿她家房子撒气!”到了公安机关,李某毫不隐讳跟房东的“过节”。他交待:那天中午,自己一人来到那幢房子,因房子的总门没有关,他就径直走了进去,来到他原来想租的那个房间,见门锁着,就用事先准备好的扳手将锁砸掉。进去后,将房间和厕所里的柜子、阳台玻璃、坐便器、洗手盆等叮当一顿砸。李某供述:“自己当时不小心把点着的烟头随手扔到被褥上了,当时也意识到会导致起火,但因生气也没顾那么多。” 李某交待是他一个人去的,并且着火起因是扔的烟头。但据警方了解的情况是两个人去的,另外,如果李某扔的是烟头,火不会在那么短的时间内就蔓延,且火势那么大。 警方再次审讯李某,他又交待:“那天,我是和一个朋友一起去的,而且往被子上不是扔的烟头,是我用打火机点燃褥子的。” 警方立即将其朋友传唤,其朋友交待:李某因为那100元定金,与房东积了怨,就想报复一下房东,事发的当天中午,李某与这位朋友一起吃饭,向朋友提出要报复一下房东的事,朋友就同意了。他们开车来到了那幢楼下,停了车就上楼了。进了那个房间,二人将房间里的东西砸了,李某拿出随身带的打火机,点燃褥子,看到褥子内的棉花冒火星,起烟了,他与朋友又进厕所里砸了一气,就匆匆下楼了。 后果:赔了一万元损失又获3年徒刑 去年8月,芝罘区检察院公诉二科受理了此案。承办检察官对此案进行审查复核,所有证据均是公安机关依法取得,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有关联性,证据与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但在审查起诉期间,李某与其朋友二人同时翻供了,李某辩解自己不是故意放火,而是随手将烟头扔到了被褥上引起火灾,并非故意;将自己的行为归到过失性行为,以逃避法律的严惩。其朋友则辩解自己没有看到李某放火。 凭着职业的敏感,检察官意识到二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有串供、定立攻守同盟的行为,遂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要求公安机关查明二人是否在取保候审期间串供,并报检察院批准逮捕。去年9月,芝罘区检察院将二人批捕,二人承认串供翻供的事实,老实交待了事实的经过,这时候的供述与李某在公安机关的第二次供述一致了。 事发后,因为砸了房东家里的东西,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为此,李某赔偿了1万余元。 在量刑上,考虑到他赔偿了房东的损失,在法庭上认罪态度较好,法院遂给予从轻处罚,今年1月底,做出一审判决: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其朋友(系从犯)获刑2年。 一审法院宣判后,李某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量刑正确,遂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公诉人感言 法律无情,冲动必付出代价 只因100元定金,就在人口稠密的居民楼不计后果地放了一把火。好在火被及时扑灭,才没有殃及四邻,没有造成更大的人身和财产上的损失。李某本来是为了要那100元定金,却因为这一把火反而赔进去1万余元,自己还获了3年的有期徒刑,可以说,真是得不偿失。这且不说,还连累了朋友,朋友也跟着他在人生的史册上留下了一个“污点”,确实不应该。 试想,如果李某当初不这么冲动,那100元的定金是否应该要回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他和朋友也不用落得如此的下场。法律是无情的,这个教训可谓深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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