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二房东”不少 如缴纳个税转租认定有难度

无忧装饰建材网 www.51zsjc.com 2009-11-27 来源: 生活日报 评论 0 条

核心提示:目前房屋租赁市场活跃,许多人在租得别人房屋后,又将房屋进行转租,从中赚取差价,成为个人收入,这种情况目前比较普遍。

目前房屋租赁市场活跃,许多人在租得别人房屋后,又将房屋进行转租,从中赚取差价,成为个人收入,这种情况目前比较普遍。针对这一情况,在省城济南租房住的居民和租房经营的生意人都有着较多的体会。
    “我今年夏天毕业租房时,感受最深的就是租了别人房子再转租的人太多了,原房主有时根本就看不到,看了七八套出租的房子有将近一半是转租的。”对于居民房租赁市场上“二房东”日趋增多的情况,刚参加工作的市民孟晓有着很深的体会。孟晓表示,碰到这种租赁房,一是担心“二房东”提高了房价,另一方面害怕“二房东”收了钱走人,自己未与原房主打交道会很被动。
    在采访中了解到,这些转租房屋的“二房东”有的是把自己租的房子全部转租给别人,有的是将所租房子中的部分转租给别人。
    在济南做了十多年生意,租赁过很多商用房的市民张先生告诉记者,商用房转租的情况也非常普遍,而且确实存在靠转租赢利的现象。
    “比如,有人租赁了一套商用房,面积600平方米,按照一平方米3元的租金,他一个月的租金是1800元,如果他只用200平方米,其他的400平方米他按照6元一平方米的价格租给别人,就是每月2400元,不仅自己的租金够了,而且每月还能赚一点。”张先生说,类似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是确实存在的。
    对于国家税务总局对房屋转租收入征个税的规定,张先生认为会对市场起到较好的规范作用,但他担心的是可能会在转租的认定上存在一定的困难,从而影响到该税的征收。
    新闻链接:
    今后“二房东”也要缴个税了
    26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为规范和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税务总局近日下发通知,明确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当前,一些纳税人出于谋利或者其他目的,将所承租房屋转租给第三方赚取租金差价的情况时有发生,针对这类现象,税务总局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通知称,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考虑到个人转租房屋所支付的租金是财产租赁所得的成本,通知明确规定,转租房屋所支付的租金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为便于管理和堵塞漏洞,通知要求纳税人必须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支付租金的合法凭据,否则,不允许扣除租金。”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此外,为便于政策衔接,通知中还对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问题也重新进行了明确,即:在计算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应首先扣除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其次扣除个人向出租方支付租金;第三扣除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最后减除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即经上述减除后,如果余额不足4000元,则减去800元,如果余额超过4000元,则减去20%。
    “这项规定不仅规范了税收政策,减轻了个人承租房屋再行转租的税负,同时规范了税收管理,有利于减少税收流失。”这位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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