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来的游阿姨 海口倾吐烦心事
租赁期间 房东把铺面卖给了别人
17日上午8点半钟,活动刚刚开始,游大妈就赶到“南国记者编辑进社区”活动现场,她心情非常焦急地说:“租期还没完,房东要将铺面转让,按照《房屋租赁合同书》约定,我应该拥有优先购买权,可房东却把铺面卖给了别人,你们说这样合理吗?”
游大妈家住三亚,今年已经62岁,为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她这几年可是操了不少心。当知道本报17日要举办记者编辑进社区活动后,当天凌晨4点,她特地从三亚赶早班车到海口参加本次活动。
据游大妈介绍,2002年初,她就承租三亚市某综合楼的两间铺面一事,与该楼的产权人林某达成协议,并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书》,约定:租赁期限为两年,2004年2月份到期;合同期内如转让该两间铺面,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游某享有优先购买权。然而,在2003年3月份,租赁期还远未到,林某就准备将铺面转让,游大妈当时也表示想将铺面买下来,可林某最终却将其中一间铺面转让给了第三人,第三人随后取得了该铺面的房产证。
游大妈认为,她与林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明确规定,在同等条件下,她有优先购买权,所以林某与第三人转让铺面的行为应依法认定为无效。为此,游大妈将此事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院判决却认定她败诉,对此她感到很不解。
对于游大妈反映的情况,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海口分所的张律师说,按照《房屋租赁合同书》约定,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游大妈的情况究竟如何,为何被认定败诉,还需要进一步详细了解,他建议游大妈提供完整的诉讼材料,他再帮忙做进一步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