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消协提醒:购房明晰“定金”与“订金”
无忧装饰建材网 www.51zsjc.com 2009-11-17 来源: 黑龙江经济报 评论 0 条
核心提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契约观念逐步增强。但有些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特别是购买房屋时,常常对合约中的“定金”与“订金”概念混淆不清,导致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契约观念逐步增强。但有些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特别是购买房屋时,常常对合约中的“定金”与“订金”概念混淆不清,导致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哈市消费者张先生在某新开发楼盘预定了一套二居室住宅,交付了定金5000元,并与开发商签订了书面《房屋认购协议》。一周后,当张先生如约前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却被售楼员告之他所定购的住宅已被老板卖给了朋友。张先生不同意另选,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但多次交涉未果。经消协调查核实,张先生定购房屋时所缴纳的5000元确为定金,因此经销商最后双倍返还他定金1万元。 今年5月,消费者包女士在某家具商场订购了一款品牌衣柜,交付订金500元,约订10天内取货并交付全款。可是当天,包女士又在其他商场看好了另外某品牌衣柜,心生悔意,遂去原家具商场与经营者协商,要求返还500元订金,遭到拒绝。 鉴于以上情况,省消协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若需交付“定金”或“订金”,必须弄清这两个法律概念的区别。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履行,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预先给付对方的一定金钱或其他替代物。根据《担保法》第89条、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第115条规定,定金的功用和后果是,给付定金的一方和收受定金的一方履行约定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是指一方先交付一笔现金给对方,以作为自己履约的担保。订金交付后可能产生3种法律后果:一是双方均依约履行的,订金返还给交付方或抵作交付方应付款项之一部分;二是交付方违约的,订金由收受方“无偿”获得;三是收受方违约的,原价返还订金给交付方。因此,订金的担保功能是单方的,仅对交付方适用,不对收受方适用。 “订金”和“定金”在法律适用上的区别体现在:一是若协议用词为“订金”,但未具体描述其性质,此时双方当事人中任何一方主张适用“定金”的,人民法院都应不予支持;二是虽然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使用了“订金”字样,但协议的实质性具体描述确为“定金”,此时双方当事人中任何一方主张为“定金”的,人民法院都应予以支持(《担保法解释》第118条)。 消费者要审慎交付“定金”或“订金”。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一定不要盲目交付“定金”或“订金”,否则,消费者一旦后悔或违约,“定金”或“订金”都会被经营者“无偿”获取。如果经营者要求消费者提供担保,而消费者认为确有必要,那双方一定要清晰明确地签订好书面定金合约或订金合约(条款),这样双方的利益才都有所保证,公平合理。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遭遇订金或定金争议时,可以向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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