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雇干装修时从脚手架上摔下 工人受伤工头被判担主责

无忧装饰建材网 www.51zsjc.com 2010-9-6 来源: 人民网 评论 0 条

    装修工马师傅搭脚手架时发现少块木板,顺手从房主家中拿来一块钉上。不想,就是这块木板在马师傅安装房顶石膏线时被他一脚踩断,造成右腿骨折。马师傅将装修队负责人和房主告上法庭,经蓟县法院审理,判决装修队负责人赔偿马师傅合理损失的80%,房主对事故发生无责任。
    蓟县下营镇的马师傅是一名木工,2009年经人介绍到黄某组建的个体装修队干活。同年12月,黄某承包了房主严先生家的室内装修工程。马师傅自己搭脚手架,由于材料有限,最上面的一块木板使用了严先生家的一块木板。12月22日中午,马师傅踩上脚手架安装屋顶石膏线。突然间,最上面这块木板断裂,马师傅摔倒在地。黄某闻讯赶来,打车把马师傅送到医院,当时没有检查出异常。马师傅随后回家休养。
    今年1月,马师傅腿疼难忍,由黄某陪同到其他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股骨胫骨折(陈旧)”,住院并接受手术,直至2月中旬才出院。回家后,马师傅仍不能正常工作,卧床长达2个月之久。马师傅认为,自己受黄某雇佣装修,因此是“工伤”;断裂木板原本是严先生家的,故他也有责任;遂将二人告上法庭,索赔医药、交通、护理、误工等费用6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黄某辩称与马师傅间不是雇佣关系,而是松散型的合伙关系。被告严先生则表示,断裂木板并非由其主动提供,且发生事故时没有在现场,因此不存在过错。
    蓟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与严先生就装修住房达成口头协议,负责按照严先生要求组织人员施工,并给施工人员记工和发放工资,严先生支付装修费。黄某与严先生间符合承揽关系特征,马师傅与黄某属于雇佣关系,黄某作为承揽人应对施工安全负责,马师傅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黄某承担。
    法院认为,马师傅作为木工,工作中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防止意外发生;其未在上脚手架前认真检查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对事故应承担相应责任;严先生将装修工程承揽给黄某,断裂木板并非他提供,事发时未在现场,故不存在过错。
    蓟县法院经综合认定,马师傅医疗、误工、护理、交通、住院伙食补助等费用共计17000余元,判决黄某承担80%即13600余元,其余损失由马师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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