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多伦县永泉建材厂厂长要的不是钱?

无忧装饰建材网 www.51zsjc.com 2010-8-26 来源: 西部三农在线 评论 0 条

核心提示:近三年的五次诉讼,法院均判处被告人无罪,原告多次提起上诉,均被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县人民法院重审。内蒙古多伦县永泉建材厂厂长孙国利诉王某侵占罪一案近日倍受媒体关注。
    要的是真理
    近三年的五次诉讼,法院均判处被告人无罪,原告多次提起上诉,均被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县人民法院重审。内蒙古多伦县永泉建材厂厂长孙国利诉王某侵占罪一案近日倍受媒体关注。
    事件回放:“我聘用的是什么人”
    2005年11月份,内蒙古多伦县淖尔镇孙国利经人介绍认识了王某,并决定聘用其为永泉建材厂的生产厂长,二人口头约定以月工资两千元为报酬,并于2006年3月份王某开始接管该厂的财务。据孙国立说,此后,厂内财务状况变得混乱无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截止2006年11月17日,共计364150.96元被王某非法占有。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08年6月17日,永泉建材厂的法人孙国利向多伦县人民法院提起控诉,要求王某返还其非法占有的364150.96元。
    漫漫维权路:“我要去法院找真理”
    2008年10月22日,多伦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某无罪;2008年10月30日,孙国利向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被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多伦县人民法院重审;2009年3月13日,多伦县人民法院立案,并于7月21日判处被告人王某无罪;2009年7月27日,孙国利再次提起上诉,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依旧以事实不清,证据间相互矛盾发回多伦县人民法院重审;2010年1月27日,多伦县人民法院立案并公开审理了此案。
    纵观案件的经过,不难发现,该案件的重点在于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可参考性及王某时任永泉建材厂财务管理负责人期间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占要件。
    面对审计报告:“你还有什么话说”
    就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可参考性而言,太仆寺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审计结果的依据均为王某主动提交的全部资料,并有其本人亲笔签字,且审计报告书也经其亲自审阅,另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等相关规定,太仆寺会计师事务所有资格对王某进行财务管理期间其经手的财务收支情况做专项审计,审计结果也可以作为指证王某有无侵占公司财物的证据之一,而并非王宏伟所言“该审计报告没有将全部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据孙国利讲,在近三年的诉讼五次庭审过程中,王某均未申请审计人员出庭,也未要求法院对该审计报告予以重新鉴定,且多伦法院两次一审均已经将该审计报告作为确认案件事实的采信证据,但2010年6月4日作出的(2010)多刑初字第8号判决书中,却未对该关键证据作任何评判。
    法院的判决:“我还将继续上诉”
    2010年6月4日,多伦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旧判决王某无罪。之后,孙国利上诉至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王某为侵占罪。
    相关媒体记者就此事向多伦县人民法院进行采访,该院以“目前此案正在二审的审理过程中,尚未结案,故我院暂不能对提出的问题进行答复”为由拒绝了采访。
    希望多伦县人民法院公平审理,极力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我们将继续予以关注和追踪,进行“孙国利诉王某侵占罪”系列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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