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初,家住石桥社区的胡先生,前往邗江一新开盘的某小区售楼处看房,在售楼处业务员的介绍下,胡先生被一套三室两厅简装的样板房所吸引。胡先生听朋友说过,一些开发商样板房的装修都是免费赠送的,只是价格比毛坯房稍微贵一些。
胡先生向业务员打听后得知,这套样板房是开发商老板的一个朋友王某的,当时王某以优惠价购买了该房,现在王某委托售楼处出售该房子,样板房 的总房款是114万,不过买房人需要另外支付房子的差价27万。胡先生算了笔账,如果购买其他的毛坯房,装修成现在的标准,费用肯定不止27万,于是没有多考虑,当场就签下了购房合同,并按约付款。随后,胡先生取得了房屋产权证,并取得王某开具的收据,上面写着:收到房款27万元。
兴奋的胡先生准备入住新居,在打扫房屋的时候,突然发现房屋的装修存在很多质量问题,比如客厅地板边角翘起、餐厅墙体剥落等等。胡先生多次与开发商交涉,得到的答复是样板房的装修是赠送的,他们不负责维修。在问题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胡先生以王某获得的27万元应为开发商某置业公司赠送的装修费为由,要求王某及该置业公司返还不当得利。而王某表示,整个买房过程他不是很清楚,只是把差价确定在每平方米2000元左右,所以不同意胡先生的诉讼请求。置业公司表示,胡先生在买房时就已经知道此笔27万元的款项并非装修费。感觉上当的胡先生一时不知该怎么办了,这27万到底是房款还是赠送的装修费?
针对此事,记者采访了江苏征远律师事务所的石晓峰律师,石律师表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王某取得的27万元是否合法。王某通过个人关系,取得了房屋的优惠购房资格,之后委托业务员将房子转让,当胡先生将差价27万元汇入王某个人账户时,胡先生与王某之间便已达成并履行了事实的转让购房资格协议,这种行为并未被法律禁止,所以王某由此取得27万元具有合同依据。另外,胡先生明知房屋属置业公司开发,买房过程中也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所以,胡先生理应将所有的购房款支付给该公司。然而胡先生却将部分房款支付给了王某,并对王某以其个人名义出具收据,并在收据中写明“相关房款”并未提出异议。因此,王某取得转让购房资格的事实是胡先生认可的,27万元是房屋转让差价款,不可以要求王某及该置业公司返还不当得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