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二手房买卖新陷阱

无忧装饰建材网 www.51zsjc.com 2010-5-6 来源: 济南日报 评论 0 条

核心提示:二手房买卖中的一些常见问题,相信多数购房户都已经明了,但骗子们精心设计的骗局往往让人防不胜防,层出不穷的购房陷阱,并不会因为购房户有了一定的防范意识,就不再出现。

    房子没有抵押,也没有其他产权限制,是不是就可以放心购买了?二手房买卖中的一些常见问题,相信多数购房户都已经明了,但骗子们精心设计的骗局往往让人防不胜防,层出不穷的购房陷阱,并不会因为购房户有了一定的防范意识,就不再出现。
    市民韩先生和女友准备买一套二手房结婚,二人看好了山大路附近某小区一套80平方米二手房。签订合同前,韩先生专门去房管部门查询了该房屋相关档案,并未发现该房有任何抵押,也没有别的权利限定。卖主也一再向他们保证,没有其他与房产有关的债务纠纷。觉得万事大吉后,韩先生与卖主签订了二手房转让协议,约定成交价格为42万元,签订合同当天韩先生支付了1万元定金。随后,韩先生向银行申请了30万元贷款。加上自有储蓄和定金,韩先生累计向卖主支付了39万元购房款,双方约定在办完房产过户手续后,韩先生再支付剩下的3万元房款。
    收到39万元房款后,卖主很爽快地将房屋钥匙交给了韩先生。小两口随即花6万元对房子进行了装修。不料,当他们信心满满去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时,房管部门告诉韩先生,该房产此前刚刚被卖主户籍所在地法院查封,无法办理过户。尽管韩先生据理力争,认为自己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并实际占有了房屋,希望法院能够解除查封。但法院表示,查封行为是在双方协议履行前进行的,韩先生无权请求解封。
    眼睁睁看着10余万元积蓄打了水漂,还背负了一屁股的债,户籍在外地的卖主也失去了踪影,小两口欲哭无泪。尽管按法律规定,他们有权依法向卖主追偿损失,可人海茫茫,到何处去找卖主呢?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卖主在事先知道法院要查封房产的情况下,依然故意隐瞒真相并收取了韩先生近40万元购房款,其行为构成欺诈;韩先生二人也有失误,如果签订合同时能作出如下约定:除定金外,其余购房款暂时存放在第三方,待办完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之后,再由第三方支付购房款,问题就可避免了。也有律师表示,按照已实施的《物权法》,韩先生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到正式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前,可以到房管部门办理一个预告登记,由房管局工作人员将房屋买卖合同相关情况记载在登记簿上,这样其他人或相关部门就不能对该房产进行处分了。
    《物权法》有关规定
    《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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