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怀孕妻子自封阳台被判拆

无忧装饰建材网 www.51zsjc.com 2010-11-24 来源: 新法制报 评论 0 条

    李先生夫妻是某小区1001室的房屋权利人。李先生入住小区后,用无框玻璃将房屋南阳台封闭。所属物业公司认为,李先生封闭房屋南阳台之行为违反相关约定,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拆除擅自封闭阳台窗户,恢复原状。物业公司诉称,今年4月8 日,与李先生夫妻签订了《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约定“房屋装修中不得擅自对房屋阳台、入户花园等进行任何形式的封闭”。同时,《小区临时管理规约》也作了“业主违反本规约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劝阻、制止,拒不改正的,可以要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措施”的规定。按当地《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规定“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遵守国家和当地的规定以及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李先生夫妻明知上述规定内容,仍在装修过程中未经允许擅自封闭阳台。向其发出整改通知书,却拒不改正。
    而李先生辩称,阳台是属于房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作为附属于房屋主体的特定部分,在构造和使用上均具有独立性,业主享有专有所有权。入住小区属新建小区,大量业主正在装修,人员繁杂,灰尘、噪音、油漆等有毒气味严重,侵入室内影响身体健康。由于妻子已有身孕七月余,出于安全、防尘防噪音的实际需求,不得不封闭阳台,以求能够保护孕妇。另外,考虑到小区环境的整体美观,施工采用的是无框玻璃窗,故没有损害小区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由于物业公司提交的《小区临时管理规约》属于事先拟定的格式条款,且以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为前提迫使业主签署,限制了业主意思自治,排除了业主的权利,应属无效行为。因此,应当驳回诉讼请求。
    经查明,除了双方签订《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外,该小区《临时管理规约》也作了“不得擅自对房屋阳台、入户花园等进行任何形式的封闭”的约定。今年3月21日,李先生夫妻在《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上签了字。
    □说法
    法院认为,李先生夫妻作为业主出具的《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具有法律效力,表明愿意按此临时管理规约所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而在上述协议或规约中均明确约定业主不得对阳台进行任何形式的封闭,现封闭阳台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其与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就物业服务所作的约定。据此,法院判决,拆除其安装在阳台的封闭式无框玻璃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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