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出台《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开发商交付物业前应缴足质保金

无忧装饰建材网 www.51zsjc.com 2011-9-28 来源: 大众日报 评论 0 条

    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发展,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德州市政府近日出台了《关于规范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这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指导该市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一是理顺物业管理工作体制。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社区管理相结合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采取“物业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协作,属地政府管理”的工作方式。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召集有关单位参加物业管理联席会议,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二是规范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物业主管部门要参加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监管小区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的落实,加强物业前期介入管理,实行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
    三是实行物业管理质量保险金管理制度。新建物业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或交付使用前,开发企业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3%-5%的比例,一次性向物业主管部门设立的账户缴存物业质量保修金。目前,该市中心城区具体缴存数额分别为:多层28.80元/平方米,小高层50元/平方米,高层80元/平方米。
    四是调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缴标准。住宅物业在销售时,业主按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5%的比例,向物业主管部门设立的账户缴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目前,该市中心城区具体缴存数额分别为:多层48元/平方米,小高层62.50元/平方米,高层80元/平方米。
    五是规范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管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归专业经营单位所有。专业经营单位要承担分户计量装置或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运营等责任及相关费用。
    六是对规范旧住宅区物业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并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各项费用的代收代缴行为进行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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