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贷款逾期未还 三保证人同成被告

无忧装饰建材网 www.51zsjc.com 2011-7-16 来源: 北京装修公司 评论 0 条

核心提示:原告北京某银行诉称:被告一北京某公司因装修改造向原告借款590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

    石景山法院审理“装修贷款逾期未还 三保证人同成被告”案
    原告北京某银行诉称:被告一北京某公司因装修改造向原告借款590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间自2007年11月6日至2010年11月5日,月利率8.0925‰,还款方式采用到期一次还本,利息于每季度末月20日偿还,逾期未还借款按借款利率的130%收计罚息。为保证上述贷款能够得到清偿,被告二某管理公司、被告三某投资担保公司、被告四刘某于2007年11月5日分别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被告的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07年11月6日,原告向被告一发放590万元贷款,而被告一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时未能依约还款。为此,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四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590万元;2、四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应付利息及逾期利息、复利及罚息63430.86元;3、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7月20日14时,在石景山法院第2法庭开庭审理此案,届时,本网将进行直播,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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