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合同不明了起纠纷

无忧装饰建材网 www.51zsjc.com 2011-4-12 来源: 南国都市报 评论 0 条

    2010年3月,张先生与一家装修公司签订合同,装修自己刚刚购买的新房,但是由于签订的房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未明了,导致房屋装修被延期3个月还未完工,装修公司也不退预付工程款。后经过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装修公司退还业主多付的工程款34500.25元,并支付违约金1150元。
    装修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完工
    据张先生介绍,去年年初,他在海口市蓝天路附近购买了一套房屋,在3月份同一家公司签订了《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于3月15日开工,6 月1日前竣工。张先生依约定分四次向装修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计67000元,但到了6月25日工程一直未完工,导致张先生无法入住。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先生向海口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装修公司返还预付工程款34500.25元,不按原约定图纸施工而造成的损失等费用3000元及赔偿因延误工期而造成的损失。
    而该装修公司在接到仲裁通知书后,第一时间就要反请求,其称“业主钱未按约定到帐,应对工程延误负全责”。
    合同书写不明了双方起纠纷
    仲裁庭上,双方各执一词。业主张先生称,自己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支付款项,装修公司向其开出了四张收据。装修公司答辩并反请求则称,他们的确已收到业主张某的67000元,但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只含了部分的工程款,未含增加部分的工程价款,增加的部分业主一直拖欠,造成工程未能如期进行,因此业主张某应承担全部责任。
    仲裁庭经过审理认为,《装修公司新增项目的费用未依合同的约定经业主张先生确认,张先生对该部分的费用也不予认可,根据双方的举证,裁决装修公司退还多付的工程款34500.25元,并支付违约金1150元。驳回业主张某其它仲裁请求,对装修公司的反请求不予支持。
    为此仲裁员也提醒消费者,签订装修合同时,各事项要尽量明确,要在装修公司的选择上慎重,并且注意在签订合同时,要对定金、报价、工程预算、施工图纸、材料、施工工艺、施工结果、保修、工期和付款方式等相关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以免发生纠纷时双方在上述问题上互相扯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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