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人装修受伤责任如何承担

无忧装饰建材网 www.51zsjc.com 2011-12-10 来源: 江苏法制报 评论 0 条

    [案情]今年2月份,已近50岁的张女士家买了一套80平方米的商品房。经熟人赵某介绍找了两个熟悉的木工,先给厨房、房间做点柜子、房屋吊顶,约定工钱4500元,工程结束付款。装修到第三天,其中一位李木匠在使用电锯锯柜子底脚时将其左手锯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3232.9元。后经鉴定,其伤残等级被评为十级。李木匠将张女士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女士赔偿各种经济损失2万余元。
    [评析]那么本案究竟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合同关系,张女士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呢?
    笔者认为,本案中原告李木匠经赵某介绍到张女士家从事木工工作,李木匠与张女士之间不存在控制、从属关系,李木匠等人是以自己的技术、劳力为张女士完成装修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后一次性获得报酬,双方形成的是承揽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关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承揽合同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中,承揽方李木匠没有相关资质,直接违反了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应承担主要责任;定作人张女士为图便宜,没有尽到应有的审查义务,也应承担选任过失带来的相应责任,应赔偿原告李木匠所受损失的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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