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一装修工二楼摔下伤了腰 包工头只赔3000元

无忧装饰建材网 www.51zsjc.com 2011-11-15 来源: 燕赵晚报 评论 0 条

    医疗费估计2万多,包工头只赔偿3000元
    昨日9时许刘师傅来电:

    我和妻子为一家汽车4S店二楼铺地板砖,妻子不慎从楼上摔下,造成腰椎骨折。而包工头迟迟不赔偿,我们不知该怎么办?
    刘师傅介绍,他和妻子都40多岁了,从老家邢台隆尧来石打工。最近经工友马师傅介绍,到西二环与新石北路交叉口附近的一家4S店做装修,负责贴地板砖。
    11月11日,刘师傅和妻子在该4S店二楼干活。14时许,妻子突然从二楼摔下来了。“当时包工头池某在现场,就开车把我妻子送到了以岭医院。”刘师傅说,为了安全起见,包工头池某就让人在二楼楼梯处做了个护栏,谁知护栏没有固定好,他妻子就是因为这个原因才从二楼摔下的。
    “到今天,我给妻子支付了1.2万余元的医疗费,估计总共治病需要2万多元。”刘师傅说,“包工头一分钱也没出。”
    昨日10时许,记者联系了介绍人马师傅。“老刘妻子摔伤赔偿的事儿与我无关。工钱都是池某出的,我只负责把工钱转交给刘师傅和他妻子。”马师傅说。记者又联系了包工头池某。池某先说,他只是个体户包工头,不是有资质的公司,二楼铺地板砖的事他交给了马师傅,刘师傅和他妻子是马师傅找的工人,摔伤的事与他无关。
    在记者的调解下,池某后来又说,他会和刘师傅、马师傅协商处理。
    昨日11时许,刘师傅再次来电说,包工头池某让工友马师傅带话,他只愿赔偿3000元。“我妻子2万多元的医疗费,只赔偿3000元怎么能行啊!”
    对此,河北威仑律师事务所孙洪涛律师说,由于伤者工资是由池某实际支付的,而池某本身并不是劳动关系的一方主体,因此伤者与池某之间不应当是劳动关系,应当构成雇佣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雇主池某应当赔偿伤者的相关损失。
    孙洪涛介绍,建筑装修工程承揽单位应当具有相关资质,而本案中汽车4S店将室内装修交给了个体户包工头承包,明显违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该汽车4S店应对伤者的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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