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租已违法 装修不获赔

无忧装饰建材网 www.51zsjc.com 2011-11-14 来源: 六安网 评论 0 条

核心提示:近日,裕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案件,因被告未经过原告认可,擅自从承租人处取得房屋,且擅自装修,违反了法律规定,依法承担了法律后果。
    近日,裕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案件,因被告未经过原告认可,擅自从承租人处取得房屋,且擅自装修,违反了法律规定,依法承担了法律后果。
  2008年9月3日,原告与案外人吴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原告)出租给乙方(吴某)的商铺位于我市一步行街某号,该房的建筑面积为40平方米,乙方租赁该房屋作为商业营业场所使用,乙方保证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约定的使用用途,房屋的租赁期限从2008年9月16日至 2010年9月15日止,租金标准为每月550元。
  合同到期后,原告到租赁房屋处催要房屋,此时才得知原承租人吴某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已擅自将商铺整体转让给了被告。原告的房屋名义上由吴某承租,实际由被告承租,被告并对该房进行装修,但未取得原告书面同意。经原告多次催要房屋未果,综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交还租赁房屋,判令被告按照3倍租金标准向原告支付该房屋逾期占用期问的使用费4950元。
  裕安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未依法取得房屋使用权而使用房屋,原告向被告主张返还房屋及房租损失,应予支持,但要求按原告与吴某签订的合同计算逾期占用期间的使用费,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被告装修、装潢未取得原告同意,且未提起反诉,被告向原告主张装修、装潢费用,不予采纳。为此,依照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商铺,给付房屋租金损失165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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