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工家装锯伤手 法院判雇主业主都赔钱

无忧装饰建材网 www.51zsjc.com 2010-9-10 来源: 华西都市报 评论 0 条

    詹先生找来装修队装修新房,而受雇工人在装修中受伤致残,他作为房东是否应当为此埋单?华西都市报记者近日从省检察院获悉,经遂宁市检察院提出抗诉,遂宁市船山区法院再审,判决由雇主蒋某赔偿受害装修工人8.2万元,詹先生作为业主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检察官提醒:业主应选择有装修资质的公司并完善合同,才能规避有关风险减少损失。
    装修工受伤费用谁埋单?
    詹先生在遂宁购买了一套住房,前年3月,他开始进行室内装修。
    詹先生将木工部分承包给蒋某,双方商定,由詹先生提供装修材料,蒋某负责组织设备和人员进行木工部分的装修。
    同年3月14日,蒋某雇请唐某等人开始木工制作。3月15日,唐某在使用圆盘电锯的过程中,在未关闭电源的情况下,用手清理电锯上的锯沫,不慎被锯伤右手,后送往成都治疗。
    经治疗,唐某伤势好转,但右手留下七级伤残。
    事发时,蒋某和詹先生分别付给唐某1000元和1400元,而唐某为治病总共花费12万余元,2400元无疑杯水车薪。
    唐某遂于当年12月2日,向遂宁市船山区法院提起诉讼,将蒋某和业主詹先生一并告上法庭。
    一审:业主不承担责任
    一审中,唐某诉称和蒋某、詹先生形成雇佣关系,他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应当由雇主蒋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业主詹某将自己权属住房的装修工程发包给没有法定资质和安全技术条件的蒋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船山区法院认为,蒋某与唐某是雇佣关系,蒋某作为雇主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唐某提出詹先生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蒋某赔偿唐某人民币107792.44元,驳回唐某对詹先生的诉讼请求。
    蒋某不服一审判决,去年7月向遂宁市检察院提出申诉。
    检察机关抗诉业主应赔偿
    遂宁市检察院认为:根据建设部发布的《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试行办法》规定:除自行装饰装修外,居民对于居室装修工程应选择并委托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或者具有个体装饰特别资质要求的个人进行。
    该案中,业主詹某将自家居室装修的木工活部分承包给了无任何资质或个体装饰从业上岗证的蒋某,应当与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检察院同时认为,唐某作为长期从事木工工作的熟练工,在施工中存在严重违规操作,应对自己受伤负相应的责任。遂宁市检察院遂向遂宁中院依法提出抗诉。
    遂宁中院裁定船山区法院对此案再审。日前,船山区法院再审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由蒋某赔偿唐某人民币8.2万元,业主詹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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