梯子搭在地板缝摔伤肋骨 装修工告店主索赔万元
无忧装饰建材网 www.51zsjc.com 2010-8-5 来源: 今晚报数字报刊 评论 0 条
核心提示:装修工赵某应聘到天津市塘沽某美容院进行装修,在为吊顶装灯具时,因将梯子放置在一地板裂缝上,赵某摔落在地,导致左肋骨摔断两根。赵某将美容院老板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付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万元。
装修工赵某应聘到天津市塘沽某美容院进行装修,在为吊顶装灯具时,因将梯子放置在一地板裂缝上,赵某摔落在地,导致左肋骨摔断两根。赵某将美容院老板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付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万元。近日,塘沽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一审判决驳回了赵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去年6月底,来自山东的装修工赵某,应聘到塘沽某美容院做装修。赵某与美容院老板李某约定了价格及装修标准,由赵某自己提供工具,在一个月内完工。去年7月13日,赵某在装灯具过程中,因将梯子搭至地板一处裂缝上,造成梯子摇摆,赵某站立不稳掉落下来,导致左肋骨被摔断两根,花费医疗费、住院费等6000余元。出院后,赵某与李某因医疗费的分担发生纠纷。 原告赵某认为,李某作为雇主,一直对装修现场进行监督指导,对其工作进行指示安排,双方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计算报酬,形成了雇佣关系。现赵某受伤,雇主李某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协商未果,赵某遂将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住院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1万余元。 被告李某则辩称,其和赵某事先对装修的标准、价格、完工时间进行了口头约定,赵某的工作时间是由自己决定的,工资也是按口头协议的约定计算,双方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赵某利用自己的设备(包括案发时使用的梯子)和技术在操作中受伤,是其自己疏忽大意所致,李某自身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的工作是在约定的时间内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向李某交付劳动成果,故本案的法律性质应定为加工承揽纠纷。李某作为定作人虽也在场监督,但主要是监督检验承揽人完成工作的质量和工期等,包括防止承揽人违反合理工序及偷工减料的行为,而不具有雇主对于雇员管理、支配和指示的权利,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没有人身依附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时造成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赵某系利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在操作过程中因疏忽大意而受伤,李某作为定作人并无过错,故法院对于赵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加工承揽与雇佣关系的区别主要在于以下三个方面: 从劳务性质上看,在加工承揽关系中,双方地位平等,劳动是一种“独立劳动”,从事该工作的人可以自行安排工作时间,只需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交付工作成果即可。而在雇佣关系中,雇员与雇主之间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员的劳动是一种“从属性劳动”,其目的是出卖自己的劳务而获取报酬。 从目的上看,雇佣合同的标的是雇员无形的劳务给付,以供给劳务本身为目的。而承揽合同的标的表现为物化的劳动成果,重在有形工作的完成,以提供通过劳务产生的工作成果为目的。 从报酬的给付方式上来看,雇佣关系中工资一般是计时工资,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报酬则一般是计件报酬。如在农村中存在的“总工”和“包工”,不过这一分类标准并不明确,需结合具体案情来综合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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