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做防盗门质量不过关 房东30个房间难租出

无忧装饰建材网 www.51zsjc.com 2010-8-2 来源: 厦门网 评论 0 条

核心提示:30个防盗门因为质量不合格使得房屋无法出租,定做人一纸诉状将防盗门安装的承揽人告上了法庭。然而,诉讼时效已经超过且举证不足,定做人只能自己承担责任。
    30个防盗门因为质量不合格使得房屋无法出租,定做人一纸诉状将防盗门安装的承揽人告上了法庭。然而,诉讼时效已经超过且举证不足,定做人只能自己承担责任。
    市民张某的烦心事在于,他家一栋楼内的30个防盗门全都型号偏小,导致门缝偏大,门无法正常开关。而且门锁还经常坏,他的房屋也因此无法出租。虽然此前他已经要求防盗门的安装方蒋某多次返工,但仍不能彻底解决问题。
    张某认为蒋某应当对其制作安装的防盗门质量不合格承担法律责任,因协商未果,张某一纸诉状将蒋某告到了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蒋某将30个防盗门重做、更换,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万元。
    在法庭上,张某主张蒋某偷工减料,防盗门偏小,门缝偏大、门锁经常坏,无法使用等质量问题,并提供照片为证。
    近日,一审集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加工承揽合同纠纷。蒋某作为承揽人应按照定做人张某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做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做、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但法院方面也指出,张某主张蒋某制作的防盗门存在质量问题,但不能对其提出的制作要求、标准或样品进行举证,所以,法院对张某主张的质量问题不予支持。而且,防盗门已经于2007年6月完成交付并结算,到现在已经超过了民事诉讼时效,因此,法院最后驳回了张某的诉求,案件受理费也由张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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