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廉租房低收入线调整
无忧装饰建材网 www.51zsjc.com 2010-6-3 来源: 长河晨刊 评论 0 条
核心提示:我市2010年城市廉租住房保障低收入标准确定,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9424元,和去年相比上调了697元。
6月2日,从德州市房产管理中心获悉,我市2010年城市廉租住房保障低收入标准确定,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9424元,和去年相比上调了697元。 根据《德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规定,廉租住房保障低收入标准线应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每年公布一次。德州市统计局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为15706元。按照低收入人口占城市居民总人口的20%,和廉租住房保障低收入标准掌握在上年度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50%—80%范围内的原则,我市2010年城市廉租住房保障低收入标准确定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9424元(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60%)以下。据了解,此标准适用于德州市区(含德城区、德州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及十县(市)城区。 另外,以下几种情况不计入家庭收入。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政府颁发的对特别贡献人员的奖励金、补贴金等;区(市)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等;工伤人员的护理费;因公(工)死亡人员及其家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按规定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等;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政府和社会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经认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据悉,在新的标准公布后,我市将有更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被纳入廉租住房保障体系。截至目前,全市享有廉租住房保障的达2428户口,其中市区1170户。 据了解,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年政府确定的最低标准线,二是人均住房面积小于15平方米且家庭住房总面积低于50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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