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装修擅改结构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无忧装饰建材网 www.51zsjc.com 2010-2-5 来源: 番禺日报 评论 0 条

    案例回放
    周女士与张先生是楼上楼下的邻居,周女士住在楼下,张先生住在楼上。两家办理了入住手续后分别开始装修。在装修期间,张先生发现,楼上的周女士在楼上不停地砸他家的屋顶。经了解,原来楼上的周女士家为了为了建造一座错层楼梯,擅自将楼板也就是张先生家的屋顶打透,并截断了变截面梁的主钢筋两根,辅筋数根,致使楼板的承重梁结构受到严重损坏。楼板的承重梁结构受到损坏后,张先生曾多次与周女士和她家的装修人员进行交涉,要求其暂停装修并依法恢复原状。周女士并没有理会张先生提出的要求,仍然继续装修。因为房屋得不到修缮,屋顶随时都会跌落碎石的危险,张先生只能停工。张先生向小区物业公司投诉无果后,决定把周女士及小区物业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周女士在装修自己的房屋时擅自拆改房屋结构,其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由于被告周女士的拆改行为,致使原告不能入住自己的房屋,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物业公司在收取原告和被告交付的装修保证金后,未能尽到监督和管理责任,造成被告周女士对房屋结构拆改,因此被告物业公司应在收取的保证金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因此判令:一、被告周女士对其房屋拆改部分按房管局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中心所出具的鉴定报告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修复、恢复原状,由被告物业公司委托有资质的单位验收,上述费用由被告周女士承担。二、被告周女士赔偿原告张先生因未能入住房屋的经济损失17000余元,物业费共计3000余元。被告物业公司在收取装修保证金的范围内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分析
    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的郭嗣彦律师对本案例进行了分析。郭律师认为,在本案中,被告周女士应对本案负主要责任,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合理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明确了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位等行为列为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行为。若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而物业公司未能对周女士的装修行为进行有效的全过程监督管理,也未责令周女士限期整改,并未及时处理原告张先生的投诉,从而造成被告周女士违法装修,并扩大了原告的损失。因此在本案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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