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家住济南南全福小区的王女士向本报新闻热线反映,她在1996年买了一套济南二手房并签了购房合同,但现在原房主却想把房子要回去,并且趁她家没人时将里面的物品搬了出来,门锁也换成新的。
据王女士介绍,当时花了8万元钱买了这套房子,但因房子当时没有房产证,所以购房合同里注明了房产证一经下发,原房主就要与王女士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2004年,这套房子的房产证办理下来,但是原房主却表示想用原款将房子买回去,由于王女士不同意原房主的要求,双方矛盾越来越大,最终走上法庭。2010年12月中旬,考虑到当时签订购房合同时是原房主的妻子签字,其妻子无权出让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终审判决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仍是原房主的。
14日,原房主将房门撬开,并把王女士家里的物品全部搬到了楼下,“原房主没有把购房款退给我,就把家里的物品给搬了出来,他们这样做合适吗?”
对此,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强认为,法院之所以判王女士败诉,是因为王女士没有原房主夫妻的户口本、结婚证等复印件作为证据,证明当时出售住宅是原房主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愿。但原房主现在把王女士家里的物品搬出来,并更换了新锁,也是不恰当的,“应该在退还购房款后,通过协商或法院执行,而不是私自这样做。”
高强律师提醒购买二手房的市民:在购买二手房时,首先要了解房屋所有权是否属原房主夫妻共同所有,并且在签订购房合同时,索要原房主夫妻的结婚证、户口本等复印件,以免以后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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