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层及以下新建筑须用太阳能 否则不组织验收

无忧装饰建材网 www.51zsjc.com 2009-11-3 来源: 济南日报 评论 0 条

    我省日前出台《关于加快太阳能光热系统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要求,全省县城以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12层及以下住宅建筑和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必须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并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与施工。
    我省属于太阳能开发利用条件较好的地区,太阳能资源丰富,全省近三分之二的土地面积年日照小时数在2200小时以上,年太阳辐射总量大于每平方米5000兆焦。但是仍存在太阳能光热系统普及率不高、太阳能热利用水平较低等问题。按照意见,我省将用3年左右时间,使太阳能热水器推广应用普及率由目前城市占20%提高到40%以上,农村由目前不到5%提高到10%以上,力争每年增长25%左右。
    意见鼓励12层以上高层住宅建筑逐步采用太阳能光热系统,并规定具备安装应用条件的公共建筑,应当率先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政府机构建筑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建筑将带头使用太阳能光热系统。对具备条件的既有建筑,在不影响建筑物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安装符合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的太阳能光热系统。房地产商和住宅小区物业公司应积极为居民用户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创造条件,不得为用户指定品牌,更不得拒绝用户安装太阳能热水器。
    意见规定,城镇新建建筑的规划、设计、建造、验收等各环节将把太阳能光热系统作为建筑的组成部分,与建筑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不进行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设计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建筑设计单位在进行建筑设计时,要预设安装太阳能光热系统的位置和管道等构件。新建高层住宅不具备安装太阳能光热系统条件的,建筑设计单位要书面说明原因,由建设单位在报送施工图审查前,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应当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而未与建筑一体化设计的,责令其重新设计。对既有建筑在不影响建筑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对医院、学校、宾馆、洗浴场等公共建筑中热水消耗大户强制推广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
    意见强调,对擅自取消太阳能光热系统或施工安装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否则不予组织竣工验收。对由于购房用户不同意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也要预留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位置、管道、预埋件等,以备住宅产权转让后新用户安装使用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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