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决定5月19日至21日为全国哀悼日

无忧装饰建材网 www.51zsjc.com 2008-5-19 来源: 新华网 评论 0 条

核心提示: 为表达全国各族人民对四川汶川大地震遇难同胞的深切哀悼,国务院决定,2008年5月19日至21日为全国哀悼日。在此期间,全国和各驻外机构下半旗志哀,停止公共娱乐活动,外交部和我国驻外使领馆设立吊唁簿。5月19日14时28分起,全国人民默哀3分钟,届时汽车、火车、舰船鸣笛,防空警报鸣响。

  新华网北京5月18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报道,国务院今天发布公告宣布,为表达全国各族人民对四川汶川大地震遇难同胞的深切哀悼,国务院决定,2008年5月19日至21日为全国哀悼日。公告全文如下:

  国务院公告

  为表达全国各族人民对四川汶川大地震遇难同胞的深切哀悼,国务院决定,2008年5月19日至21日为全国哀悼日。在此期间,全国和各驻外机构下半旗志哀,停止公共娱乐活动,外交部和我国驻外使领馆设立吊唁簿。5月19日14时28分起,全国人民默哀3分钟,届时汽车、火车、舰船鸣笛,防空警报鸣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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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为普通百姓设全国哀悼日引关注

  为表达全国各族人民对四川汶川大地震遇难同胞的深切哀悼,国务院18日发布公告,决定2008年5月19日至21日为全国哀悼日。经与国际奥委会协商,北京奥组委决定,在此期间,北京奥运火炬将暂停传递。

  为普通百姓设立全国哀悼日在中国极为罕见,外国媒体对此进行了广泛报道,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副院长金灿荣称,无论从内政外交上来说,这都是一个值得肯定的决定。复旦大学国际问题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沈丁立建议,将每年的5月12日定为国家自然灾害日。

  国外各大媒体都刊发了哀悼日的报道。美联社的报道题为《中国宣布为地震遇难者哀悼三天》,路透社的报道题为《为3.25万地震死难者哀悼三天》,法新社的报道包括《地震死亡人数上升,中国宣布哀悼》和《奥运火炬为地震哀悼暂停三天》等。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副院长金灿荣回忆说,毛主席和周总理在1976年逝世时,曾经设定过全国哀悼日;另外1999年南联盟使馆被炸,三名驻外人员遇难后,使馆和政府单位也降过半旗,不过这次是为普通百姓设立全国哀悼日。

  金灿荣说,为了巨大生命损失而设立哀悼日,对外来说,这是符合国际惯例的做法,表明中国变得越来越正常,更容易被世界接受。对内而言,表明政府更关注民生,体现了“你痛就是我痛”,即老百姓的痛苦也是政府的痛苦,可以凝聚人心,建立了一种中国国民的认同。无论对内对外,为地震遇难者设立全国哀悼日,都是值得肯定的。火炬传递停三天,这也值得肯定。奥运虽然是大事,是人心所向,但在生命损失的惨剧前,奥运应该让路。

  复旦大学国际问题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沈丁立认为,在现代政治中,设立全国哀悼日体现了政府的公共领导能力,显然,中国政府也开始用这种方法引领人民,有利于提高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可信度。沈丁立建议,应该将每年的5月12日定为国家自然灾害日,每年的这一天进行悼念,并进行地震和其他自然灾害的演习,提高人们的忧患意识,并对在灾害中逝世的人表示悼念。沈丁立欢迎暂停奥运火炬传递的决定,因为“与奥运火炬相比,人们显然更重视生命”。(环球时报记者 李宏伟)

  香港澳门特区将在全国哀悼日期间下半旗志哀

  (新华网  记者侯莉萍 刘卫国)

  香港特区政府发言人18日晚宣布,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所有政府机构及学校,将于全国哀悼日(2008年5月19日至21日)期间下半旗志哀,以表达对四川汶川大地震遇难者的深切哀悼。

  发言人说,特区政府所有人员将于19日14时28分起默哀3分钟。

  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曾荫权呼吁社会各界视情况许可配合全国的哀悼活动。

  澳门特区政府新闻局表示,在全国哀悼日期间,澳门特区所有政府机关将下半旗志哀,停止公共娱乐活动。

  19日14时28分起,全体澳门市民将默哀3分钟,汽车舰船鸣笛,以表达澳门居民对四川汶川大地震遇难者的深切哀悼。

  北京奥组委决定奥运圣火19日起停传三天

  (中国新闻网)

  据北京奥运会官方网站消息,5月12日,四川汶川等地发生大地震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为表达对在地震中遇难同胞的深切哀悼。北京奥组委决定,5月19日至21日,奥运圣火在境内的传递活动暂停三天。

  资料:在什么情况下国旗可以下半旗志哀

  (人民网)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0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

  依照本条第一款(三)、(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决定。

  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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