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消费门槛“最终解释权”谁说了算

无忧装饰建材网 www.51zsjc.com 2007-10-10 来源: 武汉晨报 评论 0 条

核心提示: 商家揽客用特价商品勾人,顾客上门却遇2万元消费门槛。顾客不服,商家拿出了“最终解释权”。

    商家揽客用特价商品勾人,顾客上门却遇2万元消费门槛。顾客不服,商家拿出了“最终解释权”。

    9月30日,武昌的黄女士从武昌一家家居店发布的广告上看到,特价限量销售:钢化玻璃餐桌加4把餐椅688元,沙发一套1980元。

    10月1日,黄女士一大早赶到该家居店抢购特价家具。可营业员却当场给她泼了盆冷水,必须要在本店购买2万元的商品后,才能买特价限量款商品。黄女士反驳广告中没有“购买2万元”这一前提,营业员指出广告中有一行小字“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反复争辩无果后,黄女士最终未买成家具,她认为商家此举是在用“最终解释权”忽悠人。

    较真的黄女士遂拨打了12315投诉电话,武昌工商分局中南工商所执法人员随即赶往现场。工商人员认定,店家所称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其所有,与《合同法》相违背,无效。店家所发布的广告内容没有兑现,涉嫌虚假宣传,工商人员当即责令该店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同时在工商人员的协调下,黄女士以688元买到了钢化玻璃餐桌一套,以1980元买到了沙发一套。

    律师观点

    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张绍明律师称,商家在宣传资料中标注“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是在规避法律制裁,为自己免责。同时,该行为违背了《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最终解释权”属于格式合同,格式合同中,提供格式条款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如消费者与商家协商无果,可向消协或工商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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