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房装修好 恋人分手了

无忧装饰建材网 www.51zsjc.com 2012-2-17 来源: 今晚报 评论 0 条

    女儿谈婚论嫁期间,母亲将一套房屋借与女儿及其男友作婚房使用。然而在男方投入了十几万元装修房屋时,这对恋人却分手了。女方母亲遂以对装修一事不知情为由,起诉男方将房屋恢复原状。日前,南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诉求依据不足,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市女青年苗某与男青年韩某原系恋爱关系。据苗某之母苏某称,因韩某家中困难,无力提供婚房,自己出于对女儿的疼爱,将名下位于南开区的一套房屋暂借女儿结婚使用,并于2010年10月将该房钥匙交与韩某。借住房屋期间,韩某未经苏某同意,擅自对具备直接入住条件的房屋进行拆改,致使该房处于无法正常入住的状态。经苏某多次催促恢复原状,韩某均不接受,继续对房屋进行拆改。为此,苏某起诉要求韩某停止对上述房屋的侵害、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2000元。
    法庭上,被告韩某辩称,其与原告苏某的女儿是恋爱关系,双方谈婚论嫁时,苏某说要买红桥区的房屋,但她不同意贷款,怕以后有负担。为结婚应急,苏某将上述房屋借给女儿及韩某居住。2010年10月,苏某的丈夫将房屋钥匙交给韩某。由于该房是结婚用房就涉及到了装修问题。经双方家庭一起商议,韩某找装饰公司进行装修,并为装修支付了近14万元。在装修快结束时,韩某与苗某解除恋爱关系。由于韩某的装修花销比较大,所以起诉苗某退还装修费,但因案由不对撤诉。综上,不同意苏某诉求。
    结合已查明事实,法院认为,诉争房屋为原告苏某所有,其于2010年10月将房屋借与女儿苗某和被告韩某作为婚房使用。韩某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2011年3月,韩某与苗某解除恋爱关系,后将房屋钥匙交给苗某之父。如果拆除装修、恢复原状,势必扩大双方损失。现原告以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对诉争房屋进行拆改为由,提出要求被告将该房屋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由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tj.51zsj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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