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搅动婚姻 亲家们都在钻研婚姻法新解释

无忧装饰建材网 www.51zsjc.com 2011-9-2 来源: 绍兴日报 评论 0 条

    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释于8月13日开始实施。
    “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婚后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等规定引起广泛的热议和争论。
    8月23日,南京出台婚前房产加名税,让婚姻法新解释再起波澜,仿佛一出肥皂剧,剧情曲折,扣人心弦。
    近20天来,未婚的、已婚的、为人父母的,都卷入了这个婚姻法新解释之中。
    亲家都在钻研新解释
    准“丈母娘”小傅她妈,肠子也悔青了,早知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释(以下简称新司法解释)会这样出台,找女婿何必有房,结果把女儿拖成了“剩女”。
    认识小傅她妈是在两年前本报办的一场相亲会上,她亲自出马给女儿物色夫婿,要求女婿人品好、单位好,前提要有房。
    小傅,芳龄28,在银行工作。
    小傅她妈在这场相亲会上,相中了一位电信的员工,让记者牵线,她亲自与男方接洽,各方面都满意,终因无房而作罢。
    小傅她妈振振有词地说,女儿嫁了个没房的,这辈子就要节衣缩食为一间房。
    今年,小傅已经30岁。8月13日,新司法解释的实施,让小傅她妈重新审视女儿的婚姻。
    这位从银行退休的准“丈母娘”,通读了最高法院的新司法解释,也咨询了律师,目前已经寻找到了保护己方利益的最佳方案:找女婿不必有房,但是女儿的嫁妆必须改弦易辙——把装修和买车的钱省下来,跟男方一起共同参与买房。
    律师告诉小傅她妈,按照“男方买房女方装修”模式出嫁的女性,也有补救措施,即跟男方协商,将房屋连同装修约定为一整项财产,按照各自的金钱付出,约定产权份额。
    小傅她妈觉得不靠谱,嫁女儿陪嫁了装修和汽车,还得再提出要在房产证上写名字,这多少是吃亏的,也伤害小两口的感情。
    其实新司法解释不仅搅动着准丈母娘们的心,而且公婆们也四处打探消息,以期维权。
    越城区婚姻登记处负责人曹盛昌负责协议离婚,他告诉记者,新司法解释实施近3周来,他至少接到3位以上男方家长的电话,咨询如何才能追回自己的房产权益。
    原来,这些咨询者的儿子在不久前刚刚离婚,而小两口协议离婚时,房产是对半开的。
    “儿子是‘80后’,参加工作才5年,哪里买得起价值上百万的房子,还不是老两口节衣缩食倾其积蓄购的房。假如小两口好好地过日子,我们当大人的出钱买房也是应该的,现在我们的积蓄被儿媳分走了一半。根据新司法解释,这房子应该属于我们所有。”有男方父母诘问。
    曹盛昌告诉他们,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该受理。
    这些男方家长打算近期起诉至法院,根据新司法解释讨回自己的权益。不过专业人士认为,在新司法解释出台前,已经达成离婚协议的,要追回房产有点难。
    房产证加名要掏腰包
    8月23日,南京征收房产加名税,对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行为征收3%契税,这恰似一块巨石,砸进了正待平静下来的湖面。第二天,南京税务部门立即改口,说要等税务总局研究并明确意见后才可确定收不收税。
    房产加名税的征收翻来覆去,犹如一出肥皂剧,给新司法解释再添热度。
    那么,绍兴人对婚前房产加名税又持怎样的心态?
    绍兴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窗口负责办理产权登记业务,上周五,记者见到,有不少人前来办理业务,但没有人是给房产证加名的。
    “新司法解释出台后,来咨询房产证加名事宜的人比以前有所增多。”窗口工作人员表示。
    一对母女曾经到绍兴市农税征收管理中心咨询有关房产证加名如何缴税,被告知这要区别情况对待,总而言之,它并非免费。
    ——有婚前财产公证,房产证加名只需缴纳印花税,具体为按照房产价值的万分之五。
    ——如果婚前没有财产约定,在房产证上加名就属于房屋权属发生变更,相当于房产交易,不仅要缴纳印花税,还需征收契税。
    ——婚前没有约定的房产,夫妻双方在婚后进行财产公证,加名时仍只需缴纳印花税,而不需要缴纳契税。
    “以一套价值100万元的房子为例,假如房产证加名的话, (下转第11版)印花税加契税是1万多元。”这对母女在大略计算税收后,交头接耳,不过她们打算等税务总局明确税收政策后,再来加名。
    70%的离婚案涉及房产
    房子,房子,多少离婚因你而起。
    从越城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今年上半年,经法院调解办理离婚手续的有92起,其中70%以上的离婚案都涉及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等问题。
    王强与李华(均为化名)于2009年结婚,婚后,王强的母亲掏钱为他们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王强名下,现王强出轨,李华要求离婚,且坚持这套房子为共有财产。
    越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吕小丽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之间的区别并不大。具体到上述案例中,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王强的母亲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是将房屋明确赠与给王强个人的,否则这套房子就应当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而新司法解释出台后,房屋只登记在王强名下的事实可以起到证明作用,在无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认定该房屋系王强之母只对王强一方的赠与,系王强一方的个人财产。”
    张女士和丈夫赵先生再婚已经6年,今年劳燕纷飞,在离婚财产分割一栏中写着:两人共同债务有20万元,张女士名下有3处财产:一套迪荡新区的房子、一套城东的住房、一辆尼桑轿车;男方名下只有一辆宝马轿车。经越城区人民法院调解后,两人达成协议离婚,迪荡的房子过户给赵先生,赵先生支付给张女士170万元,并且20万元债务由女方归还。
    绍兴市国信公证处的公证人员最近都在学习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的实施给公证业务尤其是不动产公证带来契机。
    绍兴市国信公证处公证员汤仲兴深信,今后夫妻财产公证势必会增多。夫妻财产公证分为两种,一种是婚前财产约定,一种是婚后财产公证。相较之下,婚后财产公证操作起来有点难度,男方或者女方要证明房产属于本人所有,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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