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合同不开工 装修公司担责

无忧装饰建材网 www.51zsjc.com 2011-8-25 来源: 合肥日报 评论 0 条

    2009年12月,秦先生与合肥一家装饰公司签订装修施工合同,整个工程造价20000余元,工程期限15天,竣工日期为2009年12月16日。然而到了今年5月份,该装饰公司却以工程交付使用后,秦先生未支付尾款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秦先生支付装饰工程款16000元。近日,蜀山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秦先生诉称,虽然与该装饰公司签订了装修施工合同, 但是施工期限已到,装饰公司却迟迟未安排工人上门施工,也没有按合同约定向其提供施工图及设计方案,工程预算、决算表也均未给秦先生确认签字。实际上装饰公司并未履行合同,故不存在拖欠装饰公司工程款的问题,装饰公司的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均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其诉请。
    审理后法院认为:秦先生虽然与该装饰公司签订了装饰装修合同,但装饰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合同已实际履行,故装饰公司要求秦先生支付装饰工程款的诉请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装饰公司的诉讼请求。


免责声明: 本网转载内容均注明出处,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良信息举报:              ]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