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1年3月,范某和徐某以宏达装修公司负责人的名义与张某签订房屋装修合同一份,约定由该装修公司为张某的新房进行装修,期限为一个月,合同书中未加盖装修公司公章。后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人范某和徐某多次因质量问题返工,导致工程至今未能完工,张某欲向法院起诉,解除装修合同。但经查,范某和徐某所称的宏达装修公司既未进行工商登记,也无任何营业执照,张某能否以范某和徐某为被告提起诉讼?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第四十九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
根据上述情况,宏达装修公司未领取营业执照,不具备法人资格,同时未经工商登记,亦非“其他组织”,但其诉讼主体资格的不具备不影响范某和徐某的被告主体资格,二人以装修公司名义与张某签约,并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装修,作为合同的签订及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张某可以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将范某和徐某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