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房产或财政部门负责住宅资金管理

无忧装饰建材网 www.51zsjc.com 2011-5-25 来源: 桂龙新闻网 评论 0 条

核心提示:为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近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广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4日,记者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了解到,为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近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广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全区城市、镇规划区内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居民住宅、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等作了明确规定。而细则已于5月1日正式实施。
    据了解,细则规定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财政、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督工作。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由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住宅结构、电梯配备等情况确定和公布,并适时调整。交存标准确定前,应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征求住宅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价、建筑工程造价等方面的意见。
    根据细则,房屋产权转让时资金余额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移。产权登记机构在办理产权过户时,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维修资金结余和转移事宜,并出具有关凭证。
    在维修资金的使用方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由物业管理单位或相关业主提出使用方案,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对于采取虚假方式骗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相关责任人退回;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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