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万元“问题”家具究竟谁买单?

无忧装饰建材网 www.51zsjc.com 2011-2-16 来源: 荆楚网 评论 0 条

核心提示:2009年底,夷陵区一家具公司在政府采购中中标,随后从河北买了22万余元的家具,不想这批家具因不符合《政府采购合同》质量标准,被学校拒绝接收。
    2009年底,夷陵区一家具公司在政府采购中中标,随后从河北买了22万余元的家具,不想这批家具因不符合《政府采购合同》质量标准,被学校拒绝接收。
    一方说家具质量有问题,一方称提供的货物完全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谁该为这批“问题”家具买单?近日,夷陵区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事 起
    22万元家具被拒收

    2009年11月26日,夷陵区某家具公司(简称家具公司)在一次政府采购中中标,公司与采购物品的中学签订了合同,中学向公司购买课桌凳和双层带斗钢管铁床。
    随后,家具公司和河北某家具公司(简称生产厂家)联系,分两次向对方支付了22万余元购买家具。
    去年1月中旬,货物抵达夷陵区,家具公司遂将货物运到了中学。
    在安装过程中,问题开始凸显:课桌凳的铁板厚度要求为1.2毫米的,实际检验只有1毫米,要求1毫米的,只有0.8毫米,此外,学生双层铁床床脚钢管及其它附件的厚度,都小于合同约定的尺寸规格。
    由于存在质量问题,中学拒绝接收,家具公司不得不将货物运回仓库存放。
    事后,家具公司和生产厂家联系交涉。生产厂家回函称,经查验用料,没有任何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地方。
    为了继续履行合同,家具公司只好向其他厂家采购了课桌椅和双层床。
    去年5月,针对这批22万余元的“问题”家具,家具公司向夷陵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生产厂家赔偿损失。
    原 告
    质量有问题损失惨重

    家具公司向法院诉称,该公司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中,关于“课桌凳”和“双层带斗钢管铁床”的质量,有明确约定。
    而在与生产厂家的《商品购销合同》中,已将《政府采购合同》作为了《商品购销合同》项下的质量标准,并列入购销合同的附件。
    由于产品有质量问题,学校拒收,家具公司不得不对货物进行转运,花费2万多元。
    2010年3月,宜昌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铁床和课桌凳进行了检验,结论为材料壁厚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家具公司要求,解除原被告间的《商品购销合同》,判令被告返还货款22万多元,并赔偿运输费、安装转运费、仓储占用费等各项损失9万多元。
    被 告
    提供货物符合约定标准

    生产厂家则辩称,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没有违约;提供的货物完全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
    生产厂家指出,原告将与学校签订的合同的质量标准,作为本次合同的质量标准与事实不符,原告的主张缺少事实依据,证据不足。
    另外,按合同约定,到货以后,原告要验收,如果有质量问题,应及时提出质量异议,原告在验收后将货物收下了,所以证明货物是合格的。
    而如果按照原告与中学约定的质量标准,厂家按照这个价格,连成本都不够,所以双方主张的质量标准,并不是原告主张的与学校间的质量标准。
    焦 点
    合同附件哪个是真?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两点:一,合同附件是判断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关键,原被告双方各自提交了一份不同的合同附件,要查清哪一份才是真正的合同附件。二,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和各项损失是否合理。
    法院认为,原告随合同递交的附件有图形,图形上标注有尺寸,还有文字说明,与原告提交的《政府采购合同》的附件相印证。
    而被告提交的附件是三份表格清单,对比两份附件,原告提交的证据更加直观,且有其他证据相印证。
    根据相关规定,原告证据的证明力,明显要大于被告所提交的证据的证明力,对原告提交的合同及附件予以确认。
    判 决
    原被告均有一定责任

    法院认为,双方的买卖合同真实有效,但双方在合同的质量要求及具体标准上存有歧义,这也直接导致其后履行合同中,出现原告提交的附件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被告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被告违约基本事实成立。
    发现质量问题后,原告及时向被告提出了质量异议,但在处理这批有质量问题货物的过程中,原告没有完全尽到及时补救、协调的义务,有一定责任。
    夷陵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的合同,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原告货款22万多元,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的60%即5.5万余元,两项合计人民币278860元。由原告协助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原货物自行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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