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啥?因为请的是个游击装修工
法院认为,房主选人有过错,死亡的木工张某没有资质,所以房主需承担30%的责任
廖某夫妇装修新房时,找的都是“游击队”。没想到,来装修的木工进场装修时,一堆木工板压在他喉咙上,死了。木工的家人一纸诉状,将廖某夫妇告上法庭:“你雇用我们家人给你打工,工作时死了,你就该赔钱!”
“我哪里雇他了嘛,明明跟他讲好包工不包料,是他承包了我新房装修的木工活。我们之间是承揽关系,我就不是雇主噻,肯定不该赔钱!”廖某认为,这事儿不该他负责。
他们之间到底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房主到底该不该赔钱?最终,法院判决:廖某夫妇赔偿木工的家人十多万元钱。不过,廖某夫妇的赔偿,不是因为他们雇用了木工,而是不该把装修工程交给这位没有资质的“游击装修工”。
装新房
木工死在他房里
廖某和朱某是一对80后年轻夫妇。结婚后,两人在江北北滨路附近买了一套新房。去年11月,他们找到朋友余某,请他帮忙装修新房。
余某也是做装修的,在装修圈里认识不少人。他先后找了石匠、电工、泥水工去装修廖某夫妇的房子。
当月底,该木工进场干活了,余某联系了“游击装修工”张某,介绍他去做木工活儿。张某是个进城打工的农民工,他凭着自己的木工手艺,一直当“游击装修工”,接房屋装修的木工活做。
去年12月4日,张某独自一人在廖某的新房做木工装修。两天后,廖某和同事到新房查看时发现,张某靠在墙壁上,一大堆木工板压在他喉咙上。廖某报警后,民警和医生赶到现场,确认张某已死亡。
事后,廖某赔偿了两万元丧葬费给张某家人。
房主
我没雇他,我不赔偿
之后,张某家人将廖某夫妇告上法庭。他们认为,张某与廖某夫妇之间是雇佣关系,张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死亡,应由雇主廖某夫妇承担赔偿责任。张家人要求:廖某夫妇赔偿死亡赔偿金等39万多元。
廖某夫妇却说,事情不是这样。“我们跟张某不是雇佣关系。我们装修这套房屋,是交给余某承包的。我们约定包工不包料,余某承包工人人工费,我们自己买材料。装修工人都是余某安排进场装修。”廖某夫妇强调,张某是余某雇用的,他们不是张某的雇主,不应该赔偿。
余某急了:“我没有承包廖某的房屋装修,也没有雇用张某。”他说,他与廖某是朋友,廖某找他帮忙,他就帮忙介绍了装修工人给廖某,工人工资都是廖某自己付的。“我只是帮忙。”
法院查明,余某说的是实话。而且,他介绍了张某给廖某后,就到浙江打工了。随后,是廖某自己联系的张某,并带他去新房装修。
法院
不该请游击工,赔十多万
江北法院审理此案时,向张某亲人说明,根据查明的情况,他们主张的雇员受害存在法律关系不当。随后,张某的亲戚要求,不再要求按雇员受害主张赔偿,按承揽中定作人选任有过失主张赔偿。
随后,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经余某推荐给廖某,做房屋木工装修。廖某与张某联系,双方看完房屋后,廖某把房屋钥匙和业主卡给了张某,张某自行到该房屋进行木工装修。因此,张某是承揽廖某房屋木工装修,他们之间是承揽关系。张某在完成其承揽的木工装修过程中,被一大堆木工板压在喉咙上死亡,其责任应由张某自己承担。
但法院同时认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于2002年5月1日实施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该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廖某夫妇将其房屋木工装修交付无资质的张某,根据事实,江北区法院认定,张某亲人可获得死亡赔偿金338545元,其中廖某夫妇承担30%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表示,廖某夫妇说将房屋发包给余某,余某是房屋装修的承包人,没有事实依据。法院认为,余某只是推荐人,不承担责任。最终,江北区法院一审判决:廖某夫妇赔偿张某亲人10.2万元。
昨日,沙坪坝区天星桥附近,一个小区外,几位游击装修工正在等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