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带装修 到手成“毛坯”
无忧装饰建材网 www.51zsjc.com 2010-12-11 来源: 今晚报 评论 0 条
一市民买下自家隔壁一套带装修的二手房后,本以为能拎包入住,哪知验房时才发现,原房主将屋内设施都拆走了。该市民一气之下,以卖方违约为由起诉其赔偿损失。日前,南开区法院经审理,判令卖方赔偿买方1800元。 古某和田某是一对夫妻,2009年3月24日,二人将位于本市南开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屋以3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邻居苏某。据苏某称,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屋中的附属设施设备全部给苏某存留,其中包括卫生间马桶、屋顶的灯具及厨房设施等物品。而苏某在拿钥匙验收房屋时,却发现房屋内附属设施设备,已被古某夫妇全部拆卸后拿走。苏某认为,古某夫妇违反了书面合同约定,也违反了双方的口头约定,侵犯了苏某的合法权益。为此,苏某提起诉讼,要求古某夫妇赔偿其购买房屋内物品的折价款2.8万余元;误工、人工及材料等相关费用3000元;精神损失费1万元。 对此,古某夫妇却有不同的说法,二人称,双方在买卖房屋时并没有就室内设施的归属问题与苏某达成合意,保留室内设施并不是二人的义务。所以,不同意苏某诉求。作为本案第三人的房产经纪公司则称,在原、被告签订合同时,田某答应将涉诉房屋内的东西全部送给苏某,但双方称他们是邻居关系,不用在合同内将此点注明。 根据已查明事实,法院认为,被告古某作为房屋出卖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应承担的义务。合同写明卖方对约定的各项房屋附属设备及其装饰装修保持良好的状况,根据该合同条款的约定及相应交易习惯,出卖人应为买受人保持良好的装饰装修情况及保留必要的房屋附属设施。原告所主张之马桶、手盆,应系房屋基本装修部分并属于房屋附属设施,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房屋时应予以保留,因二被告均不同意向原告返还上述物品,故应折价予以赔偿,折价费用酌定为1800元。厨房吊柜及低柜面板、阳台低柜面板,抽油烟机、灶具、热水器、洗手间装具、玻璃护角、挂式空调及沙发,不属于基本装修范围之内,亦不属于房屋必要附属设施,故出卖人将该物品拆走并无不当。原告所主张二被告还拆走了其他物品,因二被告予以否认,且原告未予证明,故不予认可。由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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